主观客相一致的原则是继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称三大基本原则)后的又一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是在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时威力巨大,是刑法的立法者也必须遵守的原则。三大原则跟其它其它刑法一般的原则不同,一般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的过程中被要求遵守,而立法机关往往由于权利的至高性对于刑法三大原则以外的其它一般原则可以不予遵守,甚至可以对这些原则可以进行更改和调整。
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对一个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需要主客观相一致。但在有些犯罪构成中会有不需要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主要是:
第一、对于目的犯而言,犯罪目的是不需要与客观相一致的情况;
对于目的犯,行为人有一个犯罪的目的,而这个犯罪的目的并未真正实现时,只要实现了这个行为,客观上并不要求有一个犯罪目的,不需要在客观上有一个客观的事实与其一一对应。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上述规定的行为人,如果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那么就缺乏此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以传播为目的,但当其目的并未实现的时候就被抓,那么他的这个走私淫秽物品罪就已成立,无需要求其目的实现。
再如,
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上述的规定就是以出卖为目的的一个目的犯,行为了只要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在客观上无需要实现卖出的目的,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因为是一个目的犯,无需主客观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