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当前未经改造的条件下的看守所设备设施和规范执行留置,面临一定的看押困难。
首先,被留置对象放在哪个区域执行。当前,我国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分为两个看押区域,一个是治安看押区域,一个是刑事看押区域。从目前的情形看,留置既不属于治安,也不属于刑事,将被留置对象放置在两种区域都存不妥之处。
其次,安全和保密压力较大。被留置对象处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阶段,安全和保密就显得尤为重要,看守所因此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若对被留置对象采取分别关押方式,将对看守所的空间和设施带来较大压力,是否需要设置特殊区域及增加相应的特殊设施都需要考量;若非分别关押,则会造成保密和安全方面的压力。此外,如果留置阶段若采取的是询问方式开展调查,则留置在现有看守所的设备设施和规范下执行,有违人权保障的法治精神,关押地点也显得不甚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