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在建工程的违约金收入(对方建筑公司未按时交工的罚款)是应该冲减工程成本、还是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如冲减成本,税法上又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该违约金的实质,是因延期交工对业主造成一系列的损失,其中最直接的是通常会加大在建工程的成本,因而延期交工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所以在会计上冲减工程成本更为合理。但税务方面,考虑到此违约金在支付方账务处理时是作为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因此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收到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以避免因非正常原因虚减税基。所以会计处理时冲减工程成本,纳税时调增收入,并相应调整因此而影响的固定资产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