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符合以上规定内容的合同,一般都没什么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