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成立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作为犯罪故意的初期形态,虽然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但客观上造成了对法益的现实威胁或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预备犯还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对法益的侵犯通常小于既遂犯,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内心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其特征:
1.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将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它需要借助言语、文字或具体的行为举动等一定的方式能够被他人所感知;
3.它是一种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对以后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易于实行、便于完成尚不能起到制造条件的作用。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罪预备是对实行犯罪其促进作用的行为,即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也就是有实现其犯罪故意的行为;而犯意表示行为只是单纯流露犯意,不是实现犯意的具体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因此,犯意表示并非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建立在为了该犯意表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行为,才能评价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从成立犯罪预备到核心要求看,仅有犯意表示而没有具体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要求的行为包括两类:
1.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如购买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以及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
2.制造条件,即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可以表现为:
①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人的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守护被害人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
②创造实行犯罪的主体条件,如勾结纠集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
③制造实行犯罪的现实作案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进行分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