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进入诉讼程序)的律师费,一般是聘请方自行承担原则,败诉方不承担对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权侵权案件;
4.商标权侵权案件;
5.专利侵权案件;
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8.担保权诉讼案件;
9.仲裁案件。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打官司其他费用支付:
1、诉讼费(有可能产生鉴定费)。一般由原告先垫付诉讼费,案件审理完结后判决书会根据原被告各方责任大小判决分担诉讼费,完全败诉的一方一般会被判决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
2、律师费。律师费由请律师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一方成为被告以后,该方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且胜诉原告的话,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这笔费用(法律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