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绑架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是一样的,既可以原地不动,也可以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目的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区分界限的案件,主要有“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按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1、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2、对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应当认真分析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的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非法拘禁罪。
4、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它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对行为人从一重处罚,按绑架罪定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