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告陈某,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原告名誉;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宋某某(被告前夫)2012年2月8日在交友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某某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代管。原告同宋某某交往6个月后,被告以宋某某“妻子”的身份介入了本人的生活,多次发短息污蔑原告是“小三”、“贱女人”等等。
2013年3月原告同宋某某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原告人。2013年10月随着原告同宋某某婚期的临近,被告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原告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原告私人信息,如原告在公司的职位,是否在武汉居住、QQ、微博等等。2013年1月1日被告闯入原告同事及好友空间,并发布公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阅览过此公告的多达100多人全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同事、家人。
被告单方面认为能同宋某某复合,在与同宋某某离婚的之后,为了破坏原告同宋某某恋爱、结婚,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原告。被告对原告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恐吓、骚扰。其疯狂的举动、下作到极点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原告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