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严重损害人民身体健康,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人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未取得批准方号生产的;3)变质不能药用的;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生产、销售假药的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养活的收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废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行政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上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