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总局令第71号)第二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无照经营案件如果采取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案件程序,就应该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机关向社会公示。由于无照经营案件的主体,是未取得营业执照而被处罚,因此也就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标志,无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故此,对于无照经营案件的公示,一般是通过当地地方政府或工商局的网站来公示。以上即是天津行政处罚公示的具体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