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自建房曾经为城市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做出过积极贡献,对待自建房不能简单的将他定性为违章建筑,如果将其定性成违章建筑,为什么当初在建造的时候不加以管理,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什么要对其收取水电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水电费?既然收取,并且让他长期存在,就说明了它存在的价值和重要性。 那么,当城市居民自建房遭遇拆迁,是否也如其他私人产权一样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呢?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二条: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单独立户;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按照以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北京市居民是可以获得补助的,但这里说的是“补助”而非“补偿”。一字不同,差别在哪里呢? 我们知道,如果是普通住宅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应当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而对自建房的补助标准就低得多了,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规定的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