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因此,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签订的征订合同,应该按照“购销合同”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