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自治权是最基础性、最根本性的权利,没有业主的自治权,就不会有业主自治,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我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业主所享有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1)接受服务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权;
(2)提议权(请求权),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的权利;
(3)投票权,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根据其所购买的物业享有投票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5)监督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享有监督权;
(6)知情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大会是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最高的权力机构,他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1)制定物业管理自治性规范权,包括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4)重要事项的决定权,涉及业主利益的重要事项,例如,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使用、有关本物业区域内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等重大事项;
(5)监督权,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的实施;
(6)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召集权,召集业主大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权,监督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约定的义务以及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4)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