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成功的行为。居间介绍行为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 一种是为他人出售毒品而介绍买主;
还有一种是兼具有为吸毒者介绍卖主和为卖毒者介绍买主两种性质的行为。
因此判断居间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居间人的主观目的、心态,行为的客观表现及行为的实际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1、居间人受吸毒者委托,或者未委托而主动为吸毒者提供毒源信息,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下线,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为以贩毒品为目的而寻购毒品的人介绍毒源信息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居间人受贩毒人员的委托联系买毒人,从而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得利益,只要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目的在贩毒,对其行为就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如果买毒者将毒品交给居间人,居间人以更高的价格交给卖毒者,或者相反以更低的价格买进,从中谋取了利益,直接以贩卖毒品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