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B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1建筑物高度在
2.20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者应计算12面积。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至
2.10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
1.20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3.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者应计算12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