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由于对涉案产品专业知识了解甚少,又缺乏收集产品质量相关证据的技术手段和工具,特别是对某些生产手段、经济管理手段等保密性较强的生产领域没有了解渠道,所以在产品质量诉讼或者消费者维权诉讼中,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困难。如果对此类案件,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然会导致判决不公、消费者维权困难,为此《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倒置。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由于个别法官对相关法规不熟悉,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机械套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错误要求消费者对诉争产品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一旦消费者举证不能,其合理诉求被驳回,从而导致错误判决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