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见《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办理手续和材料见《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予2016年5月17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施行(手续材料)到时能到北京市公安局网站查到。《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第八条申领《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