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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暂住证居住证明应写明申请人姓名,现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及房屋性质,房屋辖区派出所或居委会的名称,最后本人与经办人签字并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盖章,结尾写明申请日期即可。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居住证明的办理流程
(一)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将办证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在区内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每证20元工本费。
(三)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经逐级审核后上传制证信息到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安排制证。
(四)出具受理回执。
对于北京暂住证居住证明的办理,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不同人群因不同的原因来办理居住证明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条件都是不同的,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就是无法进行合法的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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