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件司法解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