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关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争议十分突出,焦点往往集中在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抗辩,调解难度高,审理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告关于质量问题的举证不够规范,不足以认定质量问题,原告又不可能予以认可,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买方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会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但是货物质量鉴定程序往往不会轻易启动,只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法院才会考虑启动鉴定程序。因此,为了更好的应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抗辩,同时发挥法院司法的能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进一步推动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健康良好发展。建议经营者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努力做到:
1、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
2、及时检验质量,注意保留样品,并在合法期限向对方提出;
3、在协商无果情况下,及时收集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