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也就是说,在自己头脑清醒的时候,指定一个完全值得信任的人,在自己年老或患病,没有判断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时,由这个可信之人照顾自己的生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你预感到你的法定监护人将来有可能在取得你的监护权时对你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你可以用意定监护声明书公证排除他的监护权,进而指定你所信赖的人作为你的监护人。
并在意定监护声明书中严格设定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取得条件、监护权权限、监护权终止条件等,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