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材料包括鉴定检材和鉴定样本。
一、鉴定检材一般是指诉讼活动或者其他争议中的用以证明事情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通过鉴定确定其些专门性的问题。当需要鉴定并依法委托鉴定时,都属于司法鉴定中的检材。
司法鉴定的文书类检材一般包括笔迹类检材和文书图像类检材等。
笔迹类检材,主要是指各种书写的笔迹资料,通过鉴定确定书写人和书写时间等等;
文书图像类检材,是指除认定笔迹书写人以外的以图案、符号、图像、文字、线条等形式所表现的书面材料,包括票据、证件、文件、印章、印文、证书、商标以及其他非手写的印刷、打印、复印文书等等,通过鉴定进行确认其真伪及形成时间等。
二、鉴定样本,是指在诉讼活动或者在其他争议活动中,案件或者争议纠纷处理人收集并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与检材进行比较的对照的材料。
如笔迹样本、图案样本、印章印文样本等等。在文书司法鉴定中,大多数文书司法鉴定都需要样本,但也有少数司法鉴定只有检材,没有样本(如个别文书的形成时间鉴定,但鉴定难度较大)。
扩展资料:
司法鉴定受理的过程:
决定受理前,委托人应与鉴定机构共同办理以下事项:
1、检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
5、符合受理条件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约定鉴定的相关事宜并签定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方出具材料收领单,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与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6、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最迟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