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与“知情不举”是有区别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区分“包庇”和“知情不举”,可以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为参照进行判断,即以行为是否侵犯包庇罪的客体为标准,依照法律规定,包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客观上所导致的后果是扰乱司法机关的视线,给司法机关的上述活动造成障碍。而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没有主动告发、检举。
所以,对于知情不报或消极对待司法机关询问的行为定包庇罪是不妥的,应当认定为“知情不举”,不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