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监护人协议书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__________子/女,名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岁,读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_________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监护权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2)抚养费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_________(建议__________元),每季给______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_________日,以后每隔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为付款 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_________元/公斤。
(3)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此费用,乙在每月生活费中一起给予。
指定监护人行使权利
前面已提及,人民法院亦可成为指定监护人的机构,但这是基于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实现的。而且,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的诉讼中才能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利:
一种情况是被有关组织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对指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另一种情况是: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
人民法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为有关当事人指定监护人时,根据《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
(一)、
(二)、
(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目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这一规定使人民法院的指定明显区别于有关组织的指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组织为被监护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时是不受顺序限制的。其次,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而有关组织在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中因不受顺序限制,因而亦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在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过程中,《意见》还作了“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的规定等等。以上种种,都是法律对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所作的特别规定。
当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