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入刑虽然没有数额标准,但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出罪。对此,笔者是赞同的。刑法第13条的“但书”是刑法总则的规定,除分则有特别规定外,可以适用于分则所有罪名,当然包括扒窃型盗窃罪。不过,笔者认为,扒窃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看扒窃数额的多少,而是看扒窃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受他人指使教唆胁迫、是否属于初犯或偶犯等。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扒窃数额只有1元钱,但扒窃人乃游手好闲之人,或属于再次扒窃,或组织纠集他人扒窃,特别是有盗窃前科的,应予以定罪;而扒窃数额即使达到数百元,但扒窃人属于年幼无知或被蒙骗、胁迫而为之,或因一时迷误而初犯,或因生活所迫而初犯的,也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