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伙扒窃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扒窃中作用较为突出的;
(2)扒窃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的;
(3)流窜扒窃作案,社会危害严重的;
(4)携带凶器扒窃,或者扒窃情节较为恶劣的;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扒窃的;
(6)教唆未成年人扒窃的,等等。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扒窃行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认定盗窃罪或者可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次扒窃或者被教唆扒窃的;
(2)扒窃数额较小财物的(例如,不超过500元),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扒窃,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初次扒窃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7、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在不符合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情形时,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也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的、入户盗窃取一定数额财物的、结伙入户盗窃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入户盗窃中作用较为突出的以及其他入户盗窃情节恶劣的,均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一定数额财物的以及其他情节较为恶劣的,也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