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费者因此种欺诈行为而与商家达成交易,产生了合同关系,并遭受实际财产损失,则应认定为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但对此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能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双倍返还多收的价款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即使消费者未与商家达成交易,合同最终没有成立,但因欺诈行为的存在,仍然可能产生商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消费者可就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救济,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进行。一个是行政途径,即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在确认价格违法之后,可以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多支付的价款。在消费者难以查找时,责令其公告查找。另外一种救济方式是通过民事途径来进行,即消费者在因受欺诈购买商品之后,可 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