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对一般的扒窃行为是不按犯罪处理的,对于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则直接规定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据此,扒窃既遂的显然构成盗窃罪,那么,扒窃未遂是否构罪呢?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换言之,对不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不应定罪处罚。对扒窃未遂的,如果盗窃目标不是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不应按犯罪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构罪,《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扒窃规定为犯罪,表明了扒窃这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其已达到犯罪的程度,法律并未要求数额巨大,仅规定扒窃即构成犯罪,故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处罚。另外,在实践中,扒窃多是当场被抓获才可能案发,如果不按犯罪处理,法律的规定将会落空。对于司法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的规定,因该解释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规定的,对与修正案有冲突的就不应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