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此规定在适用时,对其进行解释时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主要是因为未区分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购买与厂家与商家(或商家与商家)之间的商业购买,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1〕法经字第160号复函对此已经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另一个原因是,未区分侵权诉讼与违约诉讼,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大量的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对其中侵害人身权的诉讼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违约诉讼来说,一般认为应当适用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而不应当一概而论全部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