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补充鉴定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3)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
(2)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 回避的;
(5)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能超过二次。
交通事故已经进行鉴定了的话,之后只有出现特殊的情况才能够再进行补充鉴定,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进行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