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分为门诊医疗花费和住院医疗花费。
1.门诊医疗费以门诊医疗发票为准,燕应附医疗处方、诊断证明和门诊医疗手册等,以证明与医疗损害有关住院医疗费以住院发票为准,并应提供住院药品清单、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以证明与医疗损害的关联性。
2.必须是因医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花费,不包含治疗原发病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
3.转院医疗费应当提供转院证明,否则可能视为自行扩大的损失而不予支持或仅部分予以支持外购药品应有医疗的诊疗意见牵涉多家医院的,应当分别计量,提供医疗费总额和在每家医疗单位的医疗费数额。
4.已经发生的康复医疗花费能够计量在医疗费内。未发生的康复医疗费和继续治疗费,如患者提供了医疗单位的证明,能够作为医疗费一并计量并要求一次性赔偿。继续治疗费按基本医疗花费计量,实践中参照医疗组织所在省级城镇工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定。对于今后可能发生的花费,受害人能够待该项花费事实上发生后另行起来诉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