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因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二、什么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知道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后,我俩就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买卖不破租赁也有以下例外:、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因为动产的种类浩繁,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获到,因此,无必要予以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此外,如果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足发挥财产的效用。2、在不动产典质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根据法律的限定:典质人将已典质的财产出租的,典质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典质人将已典质的财产出租时,如果典质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典质的,典质人对出租典质物导致承租人的损失承受赔偿职责;如果典质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典质的,典质权实现导致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受。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路人员将作为执行爱人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罚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私行处罚的,该处罚做法无效。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4、破产财产处置经过中的限制适用。破产公司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到的土地使用权也隶属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置经过中,通常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