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具有优先性,即对于同一标的物,如果既有物权也有债权,则物权人的物权优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最典型的例子是抵押权和普通债权,抵押权优先于普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举个例子:甲欠乙100万元,以自己拥有的汽车做抵押,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甲又和丙签订买卖合同,将汽车卖给丙,但未交付于丙。之后,因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要求拍卖、变卖甲的汽车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但同时,因汽车尚未交付给丙,丙催甲交付汽车。那么此时,由于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乙的抵押权相对于丙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要求甲交付汽车的债权优先实现,丙和甲的汽车买卖合同陷入履行不能,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继续交付汽车。当然物权的优先性也具有例外情况。最典型的如买卖不破租赁,即如果在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出租人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以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对抗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第三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搬走。其他例外情况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方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此处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