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查车属于正常执法,拍照属于调查取证范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时,严禁下列行为: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2、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5、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6、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7、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8、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执法时拍照并不在以上禁止行为中。 扩展内容: 拍照执法记录的重要性: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件真相。由于执法记录仪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对一些瞬间灭失的违法事实可以及时取证固定,在现场执法中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在现场执法时将十分被动,抑或会因证据不足造成案件撤销败诉。警示震慑违法行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并提前告知执法相对人,使其意识到自己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将被录音录像,直接会使其收敛不良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