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济南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邮编:,电话:。 被告:,女,汉族,济南下岗职工,住济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邮编:,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年月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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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由带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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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区南区号楼单元室,现由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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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