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演绎作品是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一是不保护论,未授权的演绎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演绎权,法律不应对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进行保护;二是积极保护论,侵权演绎作品虽然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演绎权,但仍然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实质条件,而不是抄袭原作品,因此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三是消极保护论,演绎人的演绎行为是自由的,无需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若对演绎作品主动加以宣传、利用、从中获利,就需要经原权利人同意。本文拟结合以上案例,探讨侵权演绎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以及原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等法律问题,以期统一认识,为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著作权因何产生?从国内外立法来看,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国家授权产生著作权,作品完成后,作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同时产生著作权;二是创作产生著作权,著作权基于创作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作品创作完成后就有著作权,而不需要经过任何国家的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所下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独创性”与“可复制”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条件,其中“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智力成果的关键,是创作的核心内容,也是作品获得著作权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