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典第52条限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经过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刑法分则对于罚金数额的限定,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无限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完全由法官依据犯罪情节予以判处。二是普通罚金制,也称限额罚金制,即限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只能在数额幅度之内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数额。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牵涉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肯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根据刑法典第53条的限定,在我国,罚金有以下五种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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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交纳,即要求犯罪人在裁判指定的时限内一次性交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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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期交纳,即要求犯罪人在裁判确定的时限以内分期交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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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交纳,指在裁判确定的时限期满以后,犯罪人未交纳或未全部交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交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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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意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能够执行的财产的,应任意予以追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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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减免交纳,即如果由于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交纳确实有困难的,能够酌情减少或免除其交纳数额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