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层面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两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上。
1、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
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被告人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才构成诈骗罪,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则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4、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二)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犯层面来分析
根据刑法罪数原理,所谓“法条竞合”即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某一个行为都能适用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想象竞合犯”则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但只定一罪,处理办法是择一重罪处罚。两者的区别在于:
(1)法条竞合的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2)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的竞合。本案中,被告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结果,显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处理。
(三)从案件的社会效果层面来分析
被告人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如果认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处断原则,那么就会出现不合理现象,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无论数额多少,情节多么严重,最多只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这与刑法罪责刑相适用的基本原则明显相违背。故第一种意见明显存在不当。被告人柏某某为他人伪造军官证、着军装,虚构军人身份,其目的在于借此骗取他人钱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很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同时也构成诈骗罪,这里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本案之所以定诈骗罪,而不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的理论,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应该区分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两种传况分别对待,在骗取财物不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0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诈骗罪则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