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规则,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犯法侵害而使其遭到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予以赔偿的一种民事职责,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规则的重要组织部分。如果人身权受到侵害,导致严重后果的,是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需要法院具体认定相应的赔偿准则。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犯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遭到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颁发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通常人格权、荣誉权、亲权、亲属权等身份权、死者的姓名、隐私、遗体等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职责。但是,
第八条限定:因侵权使人精神损害,但未导致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通常不予支持,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