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1、查账权的主体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并没有对股东这个概念作出解释,那么隐名股东、出资有瑕疵的股东等这些特殊股东是否具有查账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查账权呢?
(1)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本人认为匿名股东如果要行使查账权,应当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查账权。
(2)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
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就是出资瑕疵的股东。本人认为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法》关于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来处理,股东资格并没有被否认。所以,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仍然有权行使股东查账权。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并没有对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作出规定。从理论上来讲,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与公司的分离程度也更高,公司的独立性更强,因此,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控制也应当削弱,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就股东查账权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查账权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也确实存在更大的可能性,对公司秘密的保护可能带来更大困难,因此,对股东查账权进行限制也是必要的。
2、查账权的范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是并没有对查阅会计凭证作出规定。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法律意义在于其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是股东准确了解公司运行状况、行使其股东权、监督公司管理所依据的最可靠的材料。但是,《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却并未明确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是否允许查阅会计凭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东的权利能否得以实现。《公司法》对允许查阅的范围采取了单纯的列举式,即将股东有权查阅的账簿记录全部列明,其中并没有列出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那么,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1)不允许查阅会计凭证,理由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是强制性规范,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公司法只规定了允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同于会计账簿,不包含在会计账簿内,所以,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如果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
(2)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理由是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查阅范围应当扩大,须将会计凭证包括在内,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应当一并查阅。因为会计凭证如发票、送货单、业务合同、出口凭证等最能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也很难造假,能有效防止个别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更能保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