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只能适用于不动产租赁。第
一、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合同法该条规定,不利于财产流通,在相当程度上还会影响交易安全,造成租赁关系的标的物在交易上的不确定性,有悖于现代民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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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成本支出的角度来看,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手段,当事人买卖动产时,交易的社会成本很低。不动产的买卖,买卖人比较慎重,一般要亲自去房屋所在地进行考查,支付相应成本。如果动产买卖也要求买受人受善良注意义务,则极大的加重了买受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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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保护弱者的角度看,相对于不动产,动产可大规模地生产,买方可选择性越来越多,与卖方的地位基本相等。甚至优于卖方,即使在出租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因此,动产承租人的弱势地位并不明显,对动产的承租人无须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