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犯接受了帮助。“接受帮助”,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接受了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也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已有通谋,但尚未实施该帮助行为的情形,此种情形至少在强化被帮助者的犯意上有所帮助,应属于广义的接受了帮助。另一种是帮助者提供了帮助行为,但属于无效帮助。后一种是否属于帮助?存在否定与肯定两种看法。否定说中,有的认为行为与正犯的结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有的认为帮助行为必须增加了正犯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有的认为正犯及其结果和帮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显然无效帮助均无此功能,因此不能处罚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更不必说帮助犯的未遂了。肯定说,认为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包括在物理上、心理上使实行行为容易实施就够了。即便是在为帮助他人杀人而提供毒物,但被帮助人没有实旄毒杀而是枪杀的场合,至少在精神上为他人的杀人提供了方便,应当肯定帮助的因果性。”笔者认为肯定说是妥当的。只要实行犯与帮助犯有共同故意,且实行所帮助的犯罪与帮助行为有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