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明确结果的笔迹鉴定,法院不会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以内提出。对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以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申请笔迹鉴定的程序为: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派鉴定结果;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以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