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预售商品房的买下人应当自商品房托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解决土地使用权变换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买下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解决土地土地使用权变换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协助商品房买下人解决土地使用权变换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的原由超出2年还不能变换房屋权的能够要求退房。以下是一些法律限定的能够退房的情况:《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托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的,能够依照有关限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组织再次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导致损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准许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私行变换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准许的规划变换、设计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换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效情形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变换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规划、设计变换以及由此惹起的房价款的变换。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限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受违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