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因此与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但是担保合同例外,签署担保合同的,应当经总公司同意(相关文章:我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目前存在争议,将在后期的文章中阐述。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总公司的责任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1、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总公司应当直接清偿分公司的债务。
2、分公司是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分公司有一定的管理财产,可用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执行的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法人才列为被执行人,因此总公司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经查询相关的法律及案例,我认为目前司法实践应当以第三种“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也就是首先判决分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总公司应对分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