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意外误工时间怎样计量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组织出据的证明确定。医疗组织出据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证明:一是治疗期间;二因受害人身体康复的需要必须的休息时间。该二个部分构成了通常情况下的误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限定,因交通意外致残的,当然惹起受害人持续误工,在这种情况下,误工费计量至受害人定残前的一日。
二、交通意外误工费怎样计量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到伤害到完全治好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计量。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量;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2年度工人的平均薪水计量。误工费的计量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怎样理解“事实上减少的收入”,在此,有两个问题需明确。
第
一、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第
二、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事实上减少的收入。例如有些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其所在单位并无扣发或全部扣发其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误工损失。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无事实上减少的收入就不能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