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笔迹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王,男,汉族,19年11月18日生,住。申请事项:依法申请撤销鉴定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内容:今收到河南省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04年9月15日,王),该收到条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此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