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介入情况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应当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已经断绝。例如,在同样是介入了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先行的行为只是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被害人受伤后数小时,他人故意开枪杀死被害人的,则应否认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再如,如果甲的行为已经导致乙濒临死亡的重伤,丙后来对乙实施殴打,只是导致乙的死亡时间略微提前的,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丙开枪射杀已经受伤的乙,则应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中断。介入情况的异常与否,对判断是否中断也具有意义。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这四种情形,对认定因果关系的中断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