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从上述法规可以推得出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已经对是否有处分权进行过形式审查(无重大过错),但确不知道无处分权(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
故《公司法》中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进行股东会决议进行过形式审查,但确不知道股东会违法的情形。
因此,若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况,即:根本就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对债权人没有效力。若出现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只要债权人对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进行过形式审查,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将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