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判决的案件类型。合并审理在学理上的概念,是指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置于同一空间和时间一并进行审理,即以同一个法庭,同一段时间完成调查、辩论,使共同诉讼人、其他当事人都一同完成诉讼行为。所以合并审理主要是指将不同案件给同一承办人承办,并合并开庭审理的行为。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未采用历来贯用的“合并审理”一词,而是用了“并案审理”,笔者认为“并案审理”比“合并审理”内涵丰富,不仅包含审理行为的合一还包含案数的合并,此类案件必须合一判决,作出一份判决书。为保证诉讼的公正,数个诉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案件,应当并案审理。据统计,法有明文规定“应当”合并审理或者直接规定并案审理的案件基本属于此类。如必要共同诉讼之合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原诉之合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所提起之诉之合并。数个诉之间彼此独立、可分的案件,立案时已经分别立案的,如非确有必要,不必并案合一判决。如普通共同诉讼之合并。